法律事务所属于什么单位性质(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性质)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在《民法典》中将市场经济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律师事务所肯定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但对比《民法典》所说的这三种经济主体,总感觉律所怪怪的。

一、律所算什么组织?

(一)律所肯定不是自然人。

(二)律所是法人组织吗?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的概念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律所不领营业执照,显然不属于“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律所是挣钱机构,而且还不少挣钱,律所的成本主要在于房租和人员工资,利润率还挺高的,而且每年给合伙人不少分红。

这样来看,律所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

3、特别法人的概念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显然,律所也不是特别法人。

(三)律所是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显然律所不是这样的机构,看来律所只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了。

二、律所为啥不领营业执照?

律所之所以不领营业执照,说白了就是部门争权导致的。

之前和律所一样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改成了会计师有限公司了,也在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了。

但律所的主管机构仍不愿意放手,《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就这样,律所不再工商局进行登记,当然也不领取营业执照了。律所现在营业所领的是各省市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律所不在工商局登记,不领营业执照的弊端也很明显,就是律所没法进行资本运作,没有人投资律师事务所。

三、律所有几种存在方式?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一)个人所

就是自己设立的类似个体工商户的组织,设立的个人应当是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并且要有10万元的资产证明。

(二)国办所

国办所的律师是占编制的公务员,国家要保证经费,而且要有2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国办所主要在偏僻的、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设立。

(三)合伙所

合伙制律所占全国律所的90%以上,又分为普通合伙所、特殊普通合伙所。

1、普通合伙所

需要3名执业在3年以上的合伙人,需要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证明。

2、特殊的普通合伙所

需要20名执业在3年以上的合伙人,需要有1000万元的资产证明。

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合伙人又不是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方面也不是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定,显然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是不一样的。

总之,律所作为社会上的主要中介机构,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有自己单独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